第一条 为做出租汽车行业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两个决不允许,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未果事项,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事项已经立案调查尚未结案、行政许可事项已经受理但尚未办理完成的行政执法事项。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未果事项实行周报告制度。每周三下午四点之前,相关业务科室将未果的行政执法事项报告材料报送处政策法规室,由政策法规室报送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政策法规处。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未果事项报告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事项名称;责任单位名称;执法单位已做的工作和效果、存在的困难或障碍;需市政府协调解决和政府部门协作配合的事项;需市政府对相关行政部门给予提醒或警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未果事项实行零报告制度。各业务科室和执法部门无报告事项时,要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处政策法规室。 第六条 相关业务科室和执法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未果事项的报告工作。 第七条 对因未按规定报告或报送行政执法未果事项被通报批评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