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提升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能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两个决不允许、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我处所有行政执法人员正常的培训、轮训制度之外,针对被认定为行政执法重点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行政执法重点人员: (一)法律基础知识薄弱未能通过综合法律知识测试的执法人员; (二)不文明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 (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滥作为被投诉举报、媒体曝光并被查实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 行政执法重点人员的认定,由其所属部门或科室提出,政策法规室负责向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 第五条 行政执法重点人员的培训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经培训仍不符合行政执法工作要求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