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执法办案监督,规范执法办案人员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和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两个决不允许、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回访是指行政执法事项结束后,向行政执法相对人征求意见的一种管理和服务方式。 第三条 行政执法回访制度适用于本处办结的所有行政执法事项。 第四条 行政执法回访分为行政执法部门回访和处法制机构行政执法监督回访两种方式。行政执法部门回访,每季度抽取不低于行政执法事项30%的比例。处法制机构行政执法监督回访根据情况不定期进行。 第五条 回访的主要内容 (一)执法人员廉洁自律情况: 1、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态度生硬、野蛮执法; 2、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以权谋私、执法不公; 3、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 4、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疏于管理、行政不作为; 5、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吃、拿、卡、要; 6、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刁难管理对象、执法扰民。 (二)执法人员依法办案情况: 1、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越权执法; 2、执法人员是否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法; 3、在检查过程中是否出示执法证件;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是否正确履行了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的义务; 5、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复处罚; 6、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以罚代管。 (三)案件的执行情况: 1、是否按照处罚决定书处罚的内容执行完结; 2、违法行为是否改正或停止; 3、是否有新的违法事实发生。 第六条 回访采取向行政执法相对人发放调查表、上门回访或邀请回访对象集中座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对回访对象反映的意见,要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解释或处理并及时反馈回访对象。对合理性的建议要认真听取、积极落实。 第八条 行政执法回访结束后,要及时进行统计、分析、汇总。将回访结果与本部门绩效考核、执法人员年终考核、评优评先挂钩,兑现奖惩。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