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客运管理处
行政应诉审批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处行政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郑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处做出的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诉讼的,由处政策法规室会同法律顾问组织应诉;涉及处相关部门的,该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条 我处行政应诉工作实行应诉案件审批登记制度。
第五条 处政策法规室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应当积极办理行政诉讼应诉手续;
第六条 审查和研究案件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七条 对涉及被诉行政行为部门提交的依据、证据、答辩状等材料,认真研究并鉴别、筛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第八条 对被诉行政行为提出停止执行以及自行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建议; 第九条 及时向单位法定代表人报告,及时填写行政审批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诉讼法律文书,审批后,立案办理。
第十条 依照《郑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出庭应诉;
第十一条 及时向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报告案件应诉情况;
第十二条 拟制应诉案件结案报告,提出相关法制建议;
第十三条 对行政应诉案件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