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客运管理处
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制度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推进依法行政,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处在法定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异议审查的建议、受理、审查和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处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审查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提出异议审查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要求异议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复印文本或网站下载文本;
(四)异议审查请求、申请异议审查的理由;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异议采取二级处理负责制。对有异议的规范性文件首先由政策法规室在收到异议申请书后30日内,会同文件起草部门研究处理意见报处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处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市交通委或市法制办申请依法处理。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处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政策法规室应按照职权依法受理,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的,应及时移送有权处理机关。
第八条 政策法规室负责具体办理异议审查工作。政策法规室履行异议审查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适当。
受理和办理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政策法规室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作出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可直接向市交通委提出异议申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审查申请,不予受理:
(一)建议人已向其他异议审查机关提出异议审查建议的;
(二)已在行政复议申请中一并提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建议的;
(三)对同一规范性文件,其他建议人已提出异议审查建议的;
(四)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室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异议审查决定:
(一)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适当的,决定异议不成立;
(二)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会同文件起草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改、废止或直接撤销该规范性文件;
(三)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供规范性文件有关依据材料,否则可视为该规范性文件没有依据,决定撤销该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 异议审查期间,规范性文件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政策法规室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文件起草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建议人建议停止执行,政策法规室、文件起草部门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依法应当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异议审查期间,政策法规室认为需要向市交通委请示的,请示期间异议审查中止。异议审查中止应当书面告知建议人,请示得到批复后应当立即恢复异议审查程序。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审查终止:
(一)异议审查决定作出前,建议人撤回异议审查建议的;
(二)异议审查建议受理后,规范性文件已经废止、失效的;
(三)依法终止的其他情形。
异议审查终止应当书面告知建议人。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出异议审查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书面审查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市交通委提出责令受理或责令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请求。
申请人认为作出的处理决定违法、不当的,可以向市交通委异议审查机关申请复核。
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室不依据本制度履行异议审查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