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得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应当经我处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客运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延续注册的,应当到车辆所属企业签订相关合同后,出租汽车企业持以下材料办理注册业务: 1、《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 2、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验原件); 4、与所属出租汽车企业签订的合同。 如办理延续注册的,还须提交继续教育记录。 (四)我处应当在3日内办理完结注册业务,并在从业资格证中加盖注册章。 (五)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合同的,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持以下材料办理注销注册业务: 1、《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停业(歇业)申请表》; 2、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 (六)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车辆的,应当先办理注销注册,再重新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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