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注销、变更 |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15-6-19 11: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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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事项分表 |
行政权责种类 |
行政处罚 |
行政权责编号 |
0172020020 |
行政权责名称 |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注销、变更手续的处罚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法律依据 |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5年10月17日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四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歇业的,应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需变更法定代表人、调换或增减驾驶员、变更企业地址、车辆转户或过户、车辆更新,必须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营运变更手续。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兼并、合并、分立,必须按规定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的注销、变更手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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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
保留 |
承办处室 |
稽查大队、机场站管理站、火车站管理站、东站管理站、信访投诉科、违章处理科 |
处室负责人 |
丁一、田明伦、李新志、岳军、陈巍、王学胜 |
承诺办理时限 |
70工作日 |
延长办理时限的条件 |
案情特别复杂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60工作日 |
登记立案岗 |
稽查大队、机场站管理站、火车站管理站、东站管理站、信访投诉科 |
岗位负责人 |
丁一、田明伦、李新志、岳军、陈巍 |
时限 |
2工作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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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岗 |
稽查大队、机场站管理站、火车站管理站、东站管理站、信访投诉科 |
岗位负责人 |
丁一、田明伦、李新志、岳军、陈巍 |
时限 |
60工作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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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决定岗 |
违章处理科 |
岗位负责人 |
王学胜 |
时限 |
5工作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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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岗 |
违章处理科 |
岗位负责人 |
邵萍利 |
时限 |
3工作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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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岗位 |
违章处理科 |
岗位负责人及时限 |
牛士杰 即办 |
行政复议机关 |
1.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郑州市人民政府 |
联系方式 |
1.67178839 2.67770392 |
执法投诉机构 |
信访投诉科 |
联系方式 |
67189900 |
纪检监察机构 |
纪检监察室 |
联系方式 |
67189699 |
责任事项 |
登记立案阶段:填写《立案审批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需要暂扣的出具暂扣凭证,报负责人审批。调查取证阶段: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确定违法事实,固定违法证据,调取证人证言,询问违法行为人、当事人或证人,制作询问笔录,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等情况,出具调查终结报告,报法制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核。作出决定阶段: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等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法制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核。送达决定阶段:及时向违法行为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监督违法行为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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