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踺全规章制度和违章案件及交通安全事故超标 |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15-6-19 1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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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事项分表 |
行政权责种类 |
行政处罚 |
行政权责编号 |
0172020014 |
行政权责名称 |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踺全规章制度和违章案件及交通安全事故超标的处罚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法律依据 |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5年10月17日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建立健全客运管理、车辆检修、安全行车、投诉受理、客运票据登记台帐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规程、驾驶员守则;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按下列规定处罚:(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违章案件及交通安全事故超标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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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
保留 |
承办处室 |
稽查大队、机场站管理站、火车站管理站、东站管理站、信访投诉科、违章处理科 |
处室负责人 |
丁一、田明伦、李新志、岳军、陈巍、王学胜 |
承诺办理时限 |
70工作日 |
延长办理时限的条件 |
案情特别复杂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60工作日 |
登记立案岗 |
稽查大队、机场站管理站、火车站管理站、东站管理站、信访投诉科 |
岗位负责人 |
丁一、田明伦、李新志、岳军、陈巍 |
时限 |
2工作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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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岗 |
稽查大队、机场站管理站、火车站管理站、东站管理站、信访投诉科 |
岗位负责人 |
丁一、田明伦、李新志、岳军、陈巍 |
时限 |
60工作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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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决定岗 |
违章处理科 |
岗位负责人 |
王学胜 |
时限 |
5工作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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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岗 |
违章处理科 |
岗位负责人 |
邵萍利 |
时限 |
3工作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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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岗位 |
违章处理科 |
岗位负责人及时限 |
牛士杰 即办 |
行政复议机关 |
1.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郑州市人民政府 |
联系方式 |
1.67178839 2.67770392 |
执法投诉机构 |
信访投诉科 |
联系方式 |
67189900 |
纪检监察机构 |
纪检监察室 |
联系方式 |
67189699 |
责任事项 |
登记立案阶段:填写《立案审批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需要暂扣的出具暂扣凭证,报负责人审批。调查取证阶段: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确定违法事实,固定违法证据,调取证人证言,询问违法行为人、当事人或证人,制作询问笔录,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等情况,出具调查终结报告,报法制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核。作出决定阶段: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等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法制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核。送达决定阶段:及时向违法行为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监督违法行为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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