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规定接受定期检查的处罚 |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15-6-19 11: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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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事项分表 |
行政权责种类 |
行政处罚 |
行政权责编号 |
0172020018 |
行政权责名称 |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规定接受定期检查的处罚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法律依据 |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5年10月17日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九条:客运出租汽车除应符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车型和使用年限;(二)车容整洁,车内卫生,设施完好;(三)车身外侧喷涂统一标准的企业名称、编号;(四)安装统一的营运标志牌;(五)车内设置防劫持装置;(六)在车身或车内明显部位贴挂租价标准、喷涂监督电话号码;(七)在车顶中央前部设置出租标志灯;(八)车内安装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里程计价器和空车显示标志;(九)车内安装符合要求的通讯设备;(十)车窗不得为有色玻璃或粘贴太阳膜;(十一)车内张贴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标志;(十二)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要求的其他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对客运出租汽车是否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进行定期检查。 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二)未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接受定期检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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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
保留 |
承办处室 |
稽查大队、机场站管理站、火车站管理站、东站管理站、信访投诉科、违章处理科 |
处室负责人 |
丁一、田明伦、李新志、岳军、陈巍、王学胜 |
承诺办理时限 |
70工作日 |
延长办理时限的条件 |
案情特别复杂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60工作日 |
登记立案岗 |
稽查大队、机场站管理站、火车站管理站、东站管理站、信访投诉科 |
岗位负责人 |
丁一、田明伦、李新志、岳军、陈巍 |
时限 |
2工作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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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岗 |
稽查大队、机场站管理站、火车站管理站、东站管理站、信访投诉科 |
岗位负责人 |
丁一、田明伦、李新志、岳军、陈巍 |
时限 |
60工作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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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决定岗 |
违章处理科 |
岗位负责人 |
王学胜 |
时限 |
5工作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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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岗 |
违章处理科 |
岗位负责人 |
邵萍利 |
时限 |
3工作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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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岗位 |
违章处理科 |
岗位负责人及时限 |
牛士杰 即办 |
行政复议机关 |
1.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郑州市人民政府 |
联系方式 |
1.67178839 2.67770392 |
执法投诉机构 |
信访投诉科 |
联系方式 |
67189900 |
纪检监察机构 |
纪检监察室 |
联系方式 |
67189699 |
责任事项 |
登记立案阶段:填写《立案审批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需要暂扣的出具暂扣凭证,报负责人审批。调查取证阶段: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确定违法事实,固定违法证据,调取证人证言,询问违法行为人、当事人或证人,制作询问笔录,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等情况,出具调查终结报告,报法制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核。作出决定阶段: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等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法制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核。送达决定阶段:及时向违法行为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监督违法行为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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