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客运出租汽车在停车场(站)待客不服从管理的处罚 |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15-6-19 11:2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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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事项分表 |
行政权责种类 |
行政处罚 |
行政权责编号 |
0172020004 |
行政权责名称 |
客运出租汽车在停车场(站)待客不服从管理的处罚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法律依据 |
1、《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5年10月17日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三十四条:在客运出租汽车停车场待客的车辆,应当服从管理,停放整齐,按序出车;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罚:(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公布,交通运输部2014年16号令)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3、《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3日发布,建设部、公安部第63号令)第二十条: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和其他客流集散地等大型公共场所可以设置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出租汽车营业站可以由客运管理机构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并向全行业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揽客运业务。进站营业的车辆,必须服从统一调度,接受管理。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二)、第(四)、第(五)、第(六)项、第二十条第二、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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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
保留 |
承办处室 |
稽查大队、机场站管理站、火车站管理站、东站管理站、信访投诉科、违章处理科 |
处室负责人 |
丁一、田明伦、李新志、岳军、陈巍、王学胜 |
承诺办理时限 |
70工作日 |
延长办理时限的条件 |
案情特别复杂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60工作日 |
登记立案岗 |
稽查大队、机场站管理站、火车站管理站、东站管理站、信访投诉科 |
岗位负责人 |
丁一、田明伦、李新志、岳军、陈巍 |
时限 |
2工作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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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岗 |
稽查大队、机场站管理站、火车站管理站、东站管理站、信访投诉科 |
岗位负责人 |
丁一、田明伦、李新志、岳军、陈巍 |
时限 |
60工作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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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决定岗 |
违章处理科 |
岗位负责人 |
王学胜 |
时限 |
3工作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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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岗 |
违章处理科 |
岗位负责人 |
邵萍利 |
时限 |
5工作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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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岗位 |
违章处理科 |
岗位负责人及时限 |
牛士杰 即办 |
行政复议机关 |
1.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郑州市人民政府 |
联系方式 |
1.67178839 2.67770392 |
执法投诉机构 |
信访投诉科 |
联系方式 |
67189900 |
纪检监察机构 |
纪检监察室 |
联系方式 |
67189699 |
责任事项 |
登记立案阶段:填写《立案审批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需要暂扣的出具暂扣凭证,报负责人审批。调查取证阶段: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确定违法事实,固定违法证据,调取证人证言,询问违法行为人、当事人或证人,制作询问笔录,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等情况,出具调查终结报告,报法制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核。作出决定阶段: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等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法制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核。送达决定阶段:及时向违法行为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监督违法行为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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