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伪造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或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15-6-19 11:36:29
 
行政权责事项分表
行政权责种类 行政处罚 行政权责编号 0172020016 行政权责名称 伪造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或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权力运行流程图
法律依据 1、《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5年10月17日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三条:禁止伪造、涂改、转借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资质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三)伪造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或车辆运营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公布,交通运输部2014年16号令)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处理意见 保留
承办处室 稽查大队、机场站管理站、火车站管理站、东站管理站、信访投诉科、违章处理科 处室负责人 丁一、田明伦、李新志、岳军、陈巍、王学胜 承诺办理时限 70工作日 延长办理时限的条件 案情特别复杂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60日
登记立案岗 稽查大队、机场站管理站、火车站管理站、东站管理站、信访投诉科 岗位负责人 丁一、田明伦、李新志、岳军、陈巍 时限 2工作日 备注
调查取证岗 稽查大队、机场站管理站、火车站管理站、东站管理站、信访投诉科、 岗位负责人 丁一、田明伦、李新志、岳军、陈巍 时限 60工作日 备注
作出决定岗 违章处理科 岗位负责人 王学胜 时限 5工作日 备注
送达岗 违章处理科 岗位负责人 王学胜 时限 3工作日 备注
法制审核岗位 违章处理科 岗位负责人及时限 牛士杰 即办 行政复议机关 1.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郑州市人民政府
联系方式 1.67178839
2.67770392
执法投诉机构 信访投诉科 联系方式 67189900 纪检监察机构 纪检监察室 联系方式 67189699 
责任事项 登记立案阶段:填写《立案审批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需要暂扣的出具暂扣凭证,报负责人审批。调查取证阶段: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确定违法事实,固定违法证据,调取证人证言,询问违法行为人、当事人或证人,制作询问笔录,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等情况,出具调查终结报告,报法制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核。作出决定阶段: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等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法制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核。送达决定阶段:及时向违法行为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监督违法行为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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