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加处罚款 |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15-6-19 11: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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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事项分表 |
行政权责种类 |
行政强制 |
行政权责编号 |
0172030002 |
行政权责名称 |
加处罚款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公布,主席令第49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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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
加强 |
承办处室 |
违章处理科 |
处室负责人 |
王学胜 |
法定办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 |
30工作日 30工作日 |
延长办理时限的条件 |
情况复杂的报经处领导批准,一次延长10天,但最高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
告知岗 |
违章处理科 |
岗位负责人 |
王学胜 |
时限 |
2工作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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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岗 |
违章处理科 |
岗位负责人 |
王学胜 |
时限 |
20工作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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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岗 |
违章处理科 |
岗位负责人 |
王学胜 |
时限 |
5工作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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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岗位 |
违章处理科 |
岗位负责人及时限 |
牛士杰 即办 |
行政复议机关 |
1.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郑州市人民政府 |
联系方式 |
1.67178839 2.67770392 |
执法投诉机构 |
信访投诉科 |
联系方式 |
67189900 |
纪检监察机构 |
纪检监察室 |
联系方式 |
67189699 |
责任事项 |
履行义务期阶段: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告知的加处罚款标准通知粮食经营者按按规定履行法定责任。催告阶段:制作《送达催告通知书》告知陈述、申辩权。 法定复议诉讼阶段:记录、复核陈述申辩。 申请强制执行阶段:审核《强制执行申请书》,制作强制执行申请,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递交法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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