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加处罚款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15-6-19 11:44:03
 
行政权责事项分表
行政权责种类 行政强制 行政权责编号 0172030002 行政权责名称 加处罚款 权力运行流程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公布,主席令第49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处理意见 加强
承办处室 违章处理科 处室负责人 王学胜 法定办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30工作日 延长办理时限的条件 情况复杂的报经处领导批准,一次延长10天,但最高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告知岗 违章处理科 岗位负责人 王学胜 时限 2工作日 备注
催告岗 违章处理科 岗位负责人 王学胜 时限 20工作日 备注
申请强制执行岗 违章处理科 岗位负责人 王学胜 时限 5工作日 备注
法制审核岗位 违章处理科  岗位负责人及时限 牛士杰 即办 行政复议机关 1.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郑州市人民政府
联系方式 1.67178839
2.67770392
执法投诉机构 信访投诉科 联系方式 67189900 纪检监察机构 纪检监察室 联系方式 67189699 
责任事项 履行义务期阶段: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告知的加处罚款标准通知粮食经营者按按规定履行法定责任。催告阶段:制作《送达催告通知书》告知陈述、申辩权。 法定复议诉讼阶段:记录、复核陈述申辩。 申请强制执行阶段:审核《强制执行申请书》,制作强制执行申请,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递交法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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