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审批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15-6-19 11:55:02
 
行政权责事项分表
行政权责种类 行政许可 行政权责编号 0172010001 行政权责名称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审批 权力运行流程图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14】412号令)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2、《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八条:客运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者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应当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答复。第十二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投入营运的车辆经公安部门检测合格,领取车辆专用牌照后,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车辆运营证。车辆运营证实行一车一证。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一)男性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五十五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二)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员证并有三年以上驾龄,并安全行车,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三)经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被吊销客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吊销之日起已经满五年。
3、《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处理意见 保留
承办处室 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处室负责人 李茜 法定办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3工作日 延长办理时限的条件
受理岗 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岗位负责人 李茜 时限 即办 备注
审核岗 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岗位负责人 李茜 时限 即办 备注
作出决定岗 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岗位负责人 李茜 时限 即办 备注
送达岗 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岗位负责人 李茜 时限 即办 备注
法制审核岗位 处政策法规室 岗位负责人及时限 李永红 即办 行政复议机关 1.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郑州市人民政府
联系方式 1.67178839
2.67770392
执法投诉机构 处信访投诉科 联系方式 67189900 纪检监察机构 处纪检监察室 联系方式 67189699 
责任事项 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核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办结阶段责任:制作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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