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客运管理处
关于2016年度出租汽车定期检查工作的
通 知
处属科室(部门)、出租汽车公司(联队):
为贯彻市交运委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总体要求,根据《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五单一网”的相关事项目,结合我处全年工作安排,现将2016年度出租汽车定期检查工作的安排,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保证定期检查工作顺利进行,达到准备到位、组织有序、检查认真、成效显著的检查要求,现成立定期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乔 玮 乔宏伟
副组长:刘金忠 刘国栋 赵海金 张 萍 赵 斌
汤 洁
成 员:处属各科室(部门)负责人,各出租汽车公司经理。
二、检查内容
根据《条例》的要求,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营运证件手续和营运车辆的经营设备、标识、车容车貌等进行定期检查。有关驾驶员及车辆定期检查的详细标准见附件。
三、检查时间和地点安排
(一)时间
审验科提前一个月把本公司参加检查时间通知到公司。
(二)地点
郑州市西四环路与连霍高速交叉口南200米、西四环路东100米、西四环管理中心院内、联系电话037188538272。
四、公司需要准备和完成的工作任务
各公司接此通知以后,要认真做好自检工作,及时通知驾驶员落实检查标准,加强公司车辆自检和服务,按时完成下达的工作任务。
(一)各公司严格按照行业定期检查的时间安排,提前一个月将检查时间、标准和注意事项通知到驾驶员,督促其自查自纠; 安排本公司自检抽查工作,加强与我处、市公安、环保等部门横向联系,在参加行业定期检查之前,完成本公司驾驶员和车辆的自检工作。
(二)做好本公司驾驶员车辆证件等信息校验工作,确保和行业注册信息内容一致;依据检查标准,检查本公司驾驶员有关证件和车辆准备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给与纠正。
(三)做好人员车辆进场工作,保障西四环及其辅道的畅通,共同维护场地和友邻单位的工作秩序、环境卫生。各公司一定严格按照检查工作秩序的要求,组织车辆进场,严格检查车辆,避免堵塞和驾驶员之间争执。
(四)做好补检工作。因各种原因需补检的驾驶员,接到公司的通知以后再参加检查;为保障检查有序进行,补检的驾驶员不能参加本公司之后的正常检查,也不能参加其它公司的正常检查。
(五)公司在审验场地检查中,不得开展与行业检查无关的其它活动。各公司管理人员,在检查中服务态度要和蔼,认真耐心解答驾驶员的问题;不得带领无关人进入检查场地,不得进入工作人员的检查岗位,干扰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现场检查的工作安排
(一)参加检查的驾驶员,按照所在公司通知的时间和车辆台数,在工作日上午9点以前第一场进场到位。上午11点半以后到位的车辆不得进入场地参加检查。
(二)进场车辆按顺序停放之后,由处工作人员分别对参检的车辆、车容车貌等项目按检查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查。如:在检查单号车时,不检查双号车;在检查驾驶员正常业务时,不检查补检的车辆及驾驶员。
(三)车辆检查合格后,处工作人员在《受理回执单》中按要求注明时间、签字,交给驾驶员;驾驶员按照标准的内容,准备齐手续,参加驾驶员资质检查;证件手续检查合格后,处工作人员在车辆运营证、服务资格证上注明时间,加盖2016年检查合格印章,同时发放本年度检查合格标签,以备检验。
(四)检查中,对车辆状况较差、手续不符合要求、现场整改又无法完成,由处工作人员在《受理回执单》中注明整改的原因,在工作中做好记录,并反馈到所在公司。由公司协助驾驶员限期整改,通知他们再参加补检。对现场能够整改的驾驶员,根据问题的实际情况,由本公司业务主管组织处理,并跟踪整改,责任落实到人。
(五)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准备当天的检查工作,端正工作态度、耐心解释问题,不得迟到早退,各负其责,严格落实工作纪律;检查中不得随意改变检查标准、工作方式,不得干涉公司正常业务。
(六)处审验科完成一个区组公司的检查之后,要及时进行小结,根据补审车辆的情况,安排一次补审。
(七)处相关科室、电调中心、处三产服务部应根据定期检查工作的需要,合理安排工作;加强与公安、环保等机关的业务协助,以保证行业定期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本年度出租汽车已经更新的,以及转、入户的出租汽车,不再参当年加行业定期检查检查。
(二)本年度期限内,各个区组检查工作结束之后,视情况安排一次补审,逾期不再安排。
(三)行业定期检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工作要求
(一)各公司要按照《条例》第十九条、“五单一网”和本通知要求,积极开展行业检查的各项工作;严格落实进场车辆的数量,如有问题及时与处审验科联系,避免工作混乱,影响检查的效果,确保行业检查顺利进行。
(二)各公司认真准备有关材料,加强自检自查工作,完成下达的工作任务,将行业定期检查工作的要求,贯彻到日常管理工作中去,通过检查切实提高公司营运车辆的合格率。
(三)处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助,主动配合,妥善处理行业检查中发生的各类问题,积极主动为驾驶员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2016年3月5日
附件:
驾驶员及营运车辆定期检查标准
标准一:
1、有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驾驶员年龄本年度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凡本年度进入上述年龄的驾驶员不再予以检查;
2、有客运管理处制发的有效车辆运营证,内容完整、清晰;
3、驾驶员有客运管理处颁发的有效服务资格证,内容完整、清晰;
4、有有效期的,符合环保监测部门的合格证,且年检合格(原件);
5、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车型和使用年限。按规定安装经营设备、标志、车身颜色;
6、车容整洁、标识统一、内容完整清晰,车内整洁、设施完好,座椅一律使用统一的白色座罩和脚踏垫无污物、无破损;
7、安装统一营运标志牌、无污物遮挡、无涂改、无破损、清晰牢固完整;
8、车内设置防劫持装置,安装牢固,能正常使用;
9、服务证架安装到位、牢固、内容清晰完整;
10、在车顶中央前部设置规定的出租标志灯、无破损、字迹清晰;
11、车内安装经法定检查机构检定合格的里程计价器和空车显示标志;
12、车内安装有符合要求的通讯设备;
13、车辆设施完好、无破损、且能正常使用,车窗不得为有色玻璃或粘贴太阳膜;
14、门把手、安全带开启自如、左中门封闭,内外均不得打开;
15、备有在有效期内的灭火器具。
17、必须安装禁鸣开关,且能正常使用;
标准二:
1、机动车驾驶证应符合公安机关的检查要求,且合格有效;
2、机动车行驶证应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查的要求,且年检合格在有效期内(新旧车辆同一个标准);
3、有有效期的强制保险、第三责任险(保险金额在10万以上)和乘客意外险(保险大单原件),内容完整、清晰
注明:参检车辆应到场、证件齐全,且证件资料均为原件,有效期是指参检当日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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